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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人:白京津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821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规范财务处、信息技术处、后勤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用户及商户的行为,加强一卡通系统业务管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系统是面向学校师生,集身份认证、学生注册、各类消费、图书借阅、校内考勤、门禁管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校园卡作为一卡通系统的重要媒介,具有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双重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放范围: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在职教职工、学校各单位的聘用人员(组织人事处备案)、外聘教师以及其他非校内人员。

第四条 用户应规范使用并爱护校园卡及相关设备、设施。

第五条 商户应规范使用和保管一卡通系统专用金融设备(以下简称金融设备,含各类自助机、POS机等)。

第六条 校园卡管理服务部设在信息技术处,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与升级,完善相关应用,推进系统建设与发展。

负责校园卡申领、发行、管理(含充值、消费、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延期、销户、账务咨询与处理等)业务。

负责一卡通系统刷卡终端设备管理。

负责一卡通系统基础数据资源安全、维护及共享工作,受理各单位对数据共享的申请。

负责校园卡相关应用拓展工作,受理各单位开展校园卡相关应用的申请。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一卡通系统银行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

协助校园卡务管理中心受理用户的一卡通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后勤处负责进行一卡通商户的管理,提供其他非校内人员(例如物业公司或保安等)校园卡基础数据。

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批和提供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各单位聘用人员(组织人事处备案)、短期来访工作人员的校园卡基础数据。

学工部和招就处分别负责提供在校生和新生的校园卡基础数据。

学工部负责提供毕业生离校数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发行的所有校园卡及配套系统相关业务。

  1.   释义

第十条 校园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校务卡、临时卡三大类。

正式卡包括在职教工卡与学生卡。

校务卡包括聘用人员卡、短期来访工作人员卡。

临时卡包括门禁卡、门禁钱包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

校园卡须先充值,后消费,不能透支支付,余额不计利息。

校园卡采用统一标准编码(教工卡编码使用组织人事处统一编制的教工号;学生卡编码使用学号),印刷于卡表面。校园卡号具有唯一属性,可用于学生注册、图书借阅、门禁管理、考勤管理等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

第十一条 有效期校园卡设有效期。

在职教工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在职工作期间有效。

学生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与学制相同。

校务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最长三年,具体期限以组织人事处提供数据为准。(组织人事处讨论确定)

临时卡:有效期自制卡之日算起,最长一年。

第十二条 自助圈存机是一卡通系统自助金融设备,主要功能是将资金从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账户转入校园卡,并具有查询校园卡和银行卡余额等各类功能。自助圈存机分布在各校区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POS机是一卡通系统专用收费终端。

第十四条 充值:指将资金转入校园卡的过程。

第十五条 消费:用户使用校园卡在校内消费场所(如食堂、浴室、通勤车、超市等)通过POS机刷卡方式进行支付的活动。

第十六条 商户:获准使用POS机收费、并定期与后勤处、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单位。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学校开展校园卡金融业务合作的银行、信用社等,不限于一家。

  1.   申领、发行

第十八条  正式卡的申领、发行

在职教工卡:面向在职教职工发行,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或报到通知单,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领。基础数据由组织人事处提供。

学生卡:面向全体在校学生,新生迎新报到期间凭到校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领取。基础数据分别由学工部与招生就业处提供。

正式卡具有电子钱包、身份认证等所有功能。

第十九条 校务卡的申领、发行

校务卡面向校内聘用人员(组织人事处备案)、短期来访工作人员发行。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组织人事处相关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领,基础数据由组织人事处提供,办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首卡免费)。

校务卡主要具有电子钱包、身份认证功能,其他功能由开展相关应用的管理部门授权。校务卡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审核,以组织人事处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校务卡是否实行年审制度,请组织人事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临时卡的申领、发行

面向非校内人员发行,方便其短期在校工作、学习、生活,可作为临时出入证出入校园,出入权限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并提供办卡基础数据。

临时卡可具有电子钱包功能,由后勤处统一授权并提供基础数据。不记名、不挂失、

补办、不换卡、不延期、不退余额,办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是否为物业公司人员办理临时卡,请后勤处讨论决定)。


  1.   充值、消费

第二十一条  充值

为保证金融安全、维护用户利益,校园卡仅支持单向充值(由银行卡转入校园卡)。一卡通系统设有最低充值限额、最大存储限额,可支持无卡充值、现金充值、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充值等

第二十二条 充值时,如发生银行卡扣款成功、而校园卡数据写入失败等情况,须本人持校园卡、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单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消费

用户可持卡在食堂、超市、浴室、通勤车及其他消费场所刷卡消费。

一卡通系统支持无卡消费,主要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类费用的收缴。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用户本人行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有效凭据。

  1.   挂失、解挂

第二十五条  挂失:校园卡不慎丢失,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确保利益少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解挂:遗失的校园卡找到,用户解挂后可正常使用补办新卡后原卡不能解挂。

  1.   补卡、换卡

第二十七条 补卡:校园卡挂失后即可补办新卡。用户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技术处申请补卡,并交纳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换卡:

用户所持卡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时可换领新卡。

第二十九条 若遇校园卡不能正常使用(该卡被称为坏卡),须由信息技术处进行技术检测,核定卡片损坏类型。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的,可免费换领新卡;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换补卡时需交纳制卡工本费。

 

  1.   延期、销户

第三十条  延期:学生卡可申请校园卡延期:

学生卡:若遇延期毕业,须本人持学生卡和所在系证明,经教务处或学工部审核后,于当年集中离校日之前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校务卡:有效期满后,若用户继续使用,由用户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到信息技术处办理。(请组织人事处讨论,此条款是否妥当)。

第三十一条 销户:符合销户条件的校园卡,系统冻结其充值功能,以系统设定的时间周期后销户。建议用户在此之前消费完卡内余额,或提前申请办理校园卡退款。

已销户的校园卡由用户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已销户的校园卡不具备身份认证、充值、消费等功能。

校园卡在其他应用系统中的销户由开展相关应用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 销户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在职教工卡:教职工离职、退休销户,数据由组织人事处提供。

学生卡:学生毕业离校时,一卡通系统自动销户,数据由学工部在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提供。请学工部讨论决定,此条款是否适用于我院)。

校务卡:有效期满或年审时,用户若不再继续使用,系统对其销户。销户数据由组织人事处提供。

临时卡:有效期满后,系统即时销户。

  1. 校园卡退款

(是否保留,请财务处讨论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不再使用时,若卡内有余额,用户可在销户前向通信信息技术处申请退还。退还余额后,系统对该卡销户。

第三十条  校园卡退款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在线转账方式:

信息技术处、财务处负责审核用户在线转账方式退款申请,审核通过用户可通过校内统一支付平台自助将校园卡余额转入本人校内个人电子帐户(校内电子帐户怎样与教工与学生的银行卡关联)。转账电子信息记录作为财务处结算的有效凭证

2.转入银行卡方式:

校内统一支付平台电子帐户的用户,可申请转入银行卡方式进行退款。

申请退款时,须提交《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退款申请表》和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校园卡、银行卡(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信息技术处负责审核用户退款申请,并做好相应销户工作。

财务处协助做好校园卡余额退款工作。校园卡余额转入用户银行卡内,不支持现钞退款。

第三十五条  呆账处理

对用户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但未办理退款申请的校园卡,系统将在该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销户,并将校园卡内余额作为呆账处理,转财务处。

校园卡销户后余额无法退还。

第三十六条 单边账退款:充值过程中,如遇银行卡扣款成功、但一卡通系统未上账,系统将产生单边账。用户可向信息技术处申请单边账退款,请持本人银行卡交易流水单、校园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信息技术处负责审核用户单边账退款申请,出具业务负责人签字的退款情况说明及付款票据,用户持有效付款票据到财务处领取退款。

  1. 校园卡工本费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制作有一定成本,我院校园卡卡片由合作企业提供,全日制在校生、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临聘职工第一次领卡免费;因卡片丢失或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需要补卡、换卡时,需向合作企业购买卡片,收费时须向用户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由信息技术处负责完成后期的制卡工作。

  1. 商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内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向财务处、后勤处申请开通一卡通系统商户,审核通过后到校园卡管理服务部办理开通手续。申请时须持单位证明及经办人、商户负责人及账务结算人的相关身份证件信息。后勤处负责商户的日常管理,监督商户使用校园卡进行无现金交易。已经开通一卡通系统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使用校园卡消费。

第三十九条  商户提供POS机刷卡服务时,须申请开通一卡通系统POS机专网,同时办理金融设备申领手续。

第四十条  开通商户自助查询系统时,须持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自助查询系统所需设备及系统安全等由商户负责。

第四十一条  校园卡及时受理开通自助查询系统的申请,协调专业技术公司进行系统安装、操作培训等,若产生费用由商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用户消费流水有误,可向有关商户提出查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或无法处理时,由信息技术处负责协助解决。

第四十三条  商户如不再提供POS机刷卡服务,应及时申请POS销户,请持单位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1. 财务结算

第四十四条  一卡通系统财务结算、资金管理等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商户财务结算以一卡通系统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一卡通系统商户、信息技术处与财务处按周核对账务,并定期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第四十六条  商户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结算工作,须持单位结算申请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结算工作一般安排在每月下旬。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商户的财务结算工作,信息技术处提供商户一卡通系统结算单和相关营业收入凭证,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四十八条  财务处应与合作金融机构做好一卡通系统专用账户的对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应做好一卡通系统专用账户的月度、年度会计报表等统计工作。(请财务处讨论,决定财务结算工作)

  1. 金融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一卡通系统金融设备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五十一条  商户使用金融设备时,须填写《XXX单位一卡通系统金融设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向信息技术处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技术处负责协调专业技术公司安装金融设备。安装地点、数量等由后勤处、信息技术处与商户协商确定。

安装设备所需的电源、线缆、插座等条件由商户提前准备。

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条件由信息技术处协助准备,如发生相关费用由信息技术处与商户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商户负责金融设备操作人员的选配,信息技术处协助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十四条  商户应保持各类设备的网络连接畅通,并及时上传交易流水、同步系统数据库,一般24小时内至少1次。

第五十五条  商户对金融设备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若因保管不善(如油烟、污渍、腐蚀等情况)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责任由商户承担。

第五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卸POS机。商户若遇停业、歇业、地址变更需移动POSPOS闲置不用需拆除等情况,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信息技术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若遇POS设备损坏等情况不能正常使用,商户须尽快向通信信息技术处申报故障。若因延期申报造成交易流水结算等出现问题,责任由商户承担。

第五十八条  严禁将商户自助查询系统专用电脑用于其他用途,因违反本条款造成的责任与后果由商户承担。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技术处有权根据学校需要,收回安装在商户的部分或全部POS设备。

  1. 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第六十条 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建设遵循“谁建设、谁应用、谁管理”的原则。有建设需求的单位,请持经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书面证明向信息技术处申请,同时提供应用系统需求的详细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技术处依据学校一卡通系统整体建设目标,审核各单位关于校园卡相关应用建设申请材料。

第六十二条 经审批建设的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申请单位负责管理、运维等工作,信息技术处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未经审批,学校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1. 警示性条款

第六十四条  严禁攻击一卡通系统,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经查实发生上述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校园卡内置集成电路芯片,禁止涂画、分拆、弯曲、损毁卡片。

第六十六条 用户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六十七条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等。若发生相关情况,信息技术处有权收回或注销校园卡。

未经授权或未获批准,校内其他部门无权回收、质押校园卡。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由回收或质押部门承担。

第六十八条 拾获校园卡应及时与信息技术处联系。恶意使用拾获校园卡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九条 用户应爱护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如有故意损坏行为,加倍赔偿。

  1. 附则

第七十条  信息技术处和开展校园卡应用的部门(如保卫处、图书馆等)可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相应业务工作(如校园卡在相关应用系统的注册、使用、挂失、销户等)。

第七十一条   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后勤处、信息技术处共同负责解释。